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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4-04 10:22:40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我区建筑市场乱象,确保我区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取得进一步实效,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的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区建筑市场监管效能,有效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确保我区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取得进一步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建筑市场突出乱象问题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及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规范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放管服”改革,全面实现建设类企业资质资格全过程电子化审批;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市场准入,优化监管服务方式

1、规范市场准入,构建统一大市场。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尽快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实施管理。简化优化区外企业备案要求,由企业备案制向信息报送制转变,降低区外企业进藏承揽业务门槛,构建全国统一建筑大市场(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法规处)。

2、加大“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网上资质管理工作进度,全面实现建设类企业资质资格全过程电子化审批,严格审核企业资质条件,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各地(市)住建局)。

3、进一步简政放权,缩减施工许可办理时限。严格依照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执行,严禁私自增设、增加施工许可程序和条件。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减半要求,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工作,缩减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利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规划、工程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管理、施工许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闭合式监管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对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进行优化,对重复的程序和提供的材料进行简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和审批、平台自行打印加载二维码的电子施工许可证,达到缩减办理施工许可时限的效果(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法规处、规划处、质安处,区质监总站,区审图办,区招标中心)。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

4、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范招投标活动制度建设,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工程交易主体行为(责任单位:区招标中心,建筑市场监管处、法规处,各地(市)住建局)。

5、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投标人除采取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罚款等处罚外,还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对区外施工企业要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对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个人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区招标中心,建筑市场监管处,区注册中心,区岗培中心)。

(三)标本兼治,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6、严查重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以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为认定依据,对检查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处罚。同时将查处的违法企业和人员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布,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发包挂靠等问题的发生(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区招标中心,区注册中心,区岗培中心)。

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社会共治机制。行业协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建立和形成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公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共同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责任单位:区建筑业协会,区房地产协会,各地(市)住建局)。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8、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落实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明确各方主体在工程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质安处,区质监总站)。

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超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和论证。推进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质安处,区质监总站)。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0、落实用工责任。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11、加强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要配置专职劳务员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12、加快培养建筑人才。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机制,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岗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将企业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和要求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能工人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由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方式,推进全国各省(市)之间、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同等级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现证书互认、学时互认,减少重复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西藏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依托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基地和民间组织以及技术艺人培养藏式特色建筑和古建筑施工的农牧区建筑工匠(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区岗培中心,区抗震办,区注册中心,建筑市场监管处)。

(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13、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令或暗示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要求施工、压缩审查合理周期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建设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各地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公布(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质安处,区招标中心,区审图办,区质监总站)。

14、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质安处,区审图办,区质监总站) 。

15、严肃查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其他中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对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质安处,区招标中心,区抗震办,区质监总站)。

16、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及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变更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质安处,区注册中心,区岗培中心,区审图办) 。

(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水平

17、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重点推进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互联互通。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管理、处罚、评价密切衔接、有效协同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各地(市)住建局)。

18、加强信息采集录入,完善惩戒激励机制。建立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奖励惩戒管理办法,及时录入和上报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并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报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守法诚信、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质安处,区招标中心,区质监总站,区审图办,区注册中心,区岗培中心,区工程交易中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源头规范和整治建设市场乱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源头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工作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及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各地市住建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住建厅。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具体的工作目标,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联动机制,强化协助配合。要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核查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是否持证上岗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坚持问题导向,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四)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和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检查从多样性、全面性、层次性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不同类型的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暴露问题、解决问题、遏止问题。检查工作要注意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等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把握各个施工季节、施工阶段的不同检查重点,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坚持检查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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