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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4-08 11:03:08

藏建质安〔2018〕57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联系人:旦增罗布,联系电话:0891-6836352(兼传真)

邮箱:zjtzhianchu@163.com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8日














抄送:自治区安委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狠抓基层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狠抓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狠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升基层部门监管能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

二、治理范围

全区依法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内容

1、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特别要确保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有效保障。重点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转岗一线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范文件,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应责任。

2、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要求,严格危大工程过程管控和安全管理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严肃查处危大工程违法行为。重点抓好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等程序;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的技术交底、过程中的实施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同时,要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措施。

3、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力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藏建法〔2010〕92号)等相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施工总承包、监理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施工现场要建立和完善“一机一档”资料,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落实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等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履行检测责任,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检测覆盖面,要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检测质量水平。

4、强化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措施。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施工单位要对照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现场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的水平。

5、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施工防火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情况,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的演练等。

6、严格施工扬尘防治监管。重点抓好工地围挡设置、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物料堆放等扬尘防控的重点环节,有效落实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7、抓好重点时段安全管控。强化落实春季复(开)工、雨季汛期、夏季高温和冬季严寒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落实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等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配合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施工项目灭鼠和蚊蝇消杀活动等。

(二)加大惩处力度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在专项治理中,凡是发现现场实施情况与方案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无效证件上岗、对安全隐患及文明施工、扬尘管理问题视而不见,对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和屡犯重犯等情形,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同步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责任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规定与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和资质资格管理等直接挂钩。要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停工整改、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三)强化事故追责

1.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23号)要求,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4小时内报送我厅。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我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分级监管方案》要求,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我厅,由我厅向住建部报送。

3.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职业人员暂扣职业资格证书;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4.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四)构建长效机制

1.开展层级考核。自治区住建厅制定《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创新监管模式。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积极与本级财政协调,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区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完善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步骤

(一)治理时段

2018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

(二)督促检查安排和重点

我厅每半年将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1次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各地(市)、县(区)要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治理行动督查。

第一季度:开展春季复工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第二季度:开展施工扬尘、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用电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第三季度:开展防汛、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第四季度:开展冬季施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了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有方案、有过程、建台账、有总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8年4月初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电话:0891-6836352、0891-6817082;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举报电话:0891-6822243、0891-6822447)。

(三)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12月19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及全年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刘 新 锋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次仁江措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旺 堆 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成员:黄  维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晏 丽 萍 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泽  景 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赵 席 光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工程师

扎  西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科科长

旦增罗布 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总站质监科副科长

格桑塔杰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

旦增罗布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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