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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2018-04-13 17:27: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的认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限制自由裁量权,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与市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11个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法定情形

(一)强化邀请招标的认定情形。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如需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是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是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四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五是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二)细化邀请招标的认定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的认定标准为:一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应当满足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应少于或者等于七人;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包括投标人投标费用(参照类似公开招标项目估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等,比例过大是指超过百分之十五;三是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以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为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三)明确邀请招标申请材料。市、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部门、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认定邀请招标情形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其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要载明项目的功能、定位分析及市场调查情况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单位要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时或者备案后一并报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测算明细和项目合同金额;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执行。

(四)加快邀请招标的认定和审批。市、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部门、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明确时限,加快讨论、评估等程序,实事求是地认定邀请招标情形。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投人可供选择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招标事项前,应当先取得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邀请招标认定意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行业部门认定意见、评估结论,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事项进行审批。

三、加强监督管理

(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庆市领导干部“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禁止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邀请招标。

(六)加快出台邀请招标认定情形的行业具体要求和方法。市级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出台认定各自行业领域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简化工作环节,明确办事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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