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
津建质安总〔2018〕25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开展2018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第一次专项检查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
按照《2018年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计划》(津建质安总【2018】17号)要求,市质安监管总队定于5月至6月开展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自查阶段
即日起至4月28日,各项目进行自查,并由建设单位将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各责任监管部门于5月3日将自查情况汇总后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二)督查阶段
5月7日至6月底,市质安监管总队将成立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监督抽查。
四、检查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规范性文件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及会议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参建各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施工质量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
(六)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情况。
(七)雨季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八)实体检测和对建筑材料现场封样抽测。
(九)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五、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活动,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对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二)检查组到达受检项目后,由组长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受检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情况。
(三)受检单位应提前准备好受检工程档案,受检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在场配合检查。检查组分专业检查,对照工程实体,抽查工程相关质量安全资料。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将予以全市通报。对检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现场管理到位及施工质量好的工程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由工程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联系人:
1、高春雷 联系电话:88388723
2、高慧辰 联系电话:88388720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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