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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18-05-11 09:07:54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解决工地施工占道围而不用的问题,降低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及环境的影响,现就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占道审批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应经过科学统筹、严密审查,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进行报审,一次统筹审查、分期打围审批,各级施工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占道现场勘验和过程管理。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必须重新申请统筹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核查现场要件和设施到位情况后方可批准实施。

二、规范施工占道影响区域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城市道路标准修建临时道路,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导致通行道路更改的,通行道路应按城市道路标准完善。施工占道应按照“动态打围及时退围”原则,减少对交通的影响,严禁超面积、超期打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范围内市政交安设施维护保洁和道路保畅,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有序,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规范整洁。

三、严格施工占道期间工程进度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批准的施工占道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要求安排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处于施工作业状态,作业人员必须正常作业,施工机具必须正常运转。

四、实施停工申报制度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重污染天气预警、市委市政府指令性和政策性要求等因素导致施工占道期间停止施工的,施工占道期限主动顺延。除此之外,因其他因素导致施工占道期间停止施工的,工程业主单位应立即向施工占道统筹管理部门提交停工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施工占道延期手续。

五、落实业主单位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其所属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定期对其所属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业主单位存在未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的,应将具体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区(市)县政府平台公司因施工占道管理受到查处的,查处情况应抄送属地政府;市级平台公司因施工占道管理受到查处的,查处情况应抄送市国资委,情节严重的,应抄送市政府。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占道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施工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路段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将施工占道单位打围实施情况、施工作业状态、施工影响区域路面环境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检环节和重点内容。加大对围而不用、超期、超范围、不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打围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施工占道统筹管理部门。

(二)加强施工占道“双随机”抽查。施工占道统筹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占道打围过程动态监管,定期会同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对重点路段施工占道项目进行核查并组织现场校验。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要求,每季度会同相关单位对打围、退围方案进行过程核定,对经审批的重要节点路段施工占道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施工占道统筹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占道打围实施情况、施工作业状态、施工影响区域路面环境等纳入“双随机”检查的必检环节和重点内容。

(三)加强施工占道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缴纳占道费。在经批准的占道时间内按时完工的,由项目建设业主缴纳占道费。除因重污染天气预警、市委市政府指令性和政策性要求等因素停工而导致超期占道的,由项目施工单位缴纳占道费,且不得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未经批准延期而超期占道的,市建委将进行严格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反开工统筹及施工占道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占道期间存在“用而不围,围而不用,多围少用,短用长围”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并抄报企业上级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联系人:周军;联系电话:6188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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