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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核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 2018-05-16 10:49:3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全面落实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核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前100名的施工企业,由省厅从2019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排名。

二、核查方式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结合“双随机”监管或各类检查工作开展核查。

三、开展项目延伸检查

对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前100名的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延伸检查,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一)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对辖区内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的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

(二)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在公布排名的当年上半年,对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企业自查自纠流于形式、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同拒绝按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每次给予施工单位Mi记5分。

四、开展企业管理制度核查

(一)省内施工企业

1.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对省内施工企业的每个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其中序号6“评定项目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改为工伤保险,下同),于当年6月30日前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并抄报省厅。

2.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并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应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省外施工企业

1.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对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每个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于当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中存在实得分数为零的项目、或者该评分表实得分数低于70分、或者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且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2.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由省厅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认定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省厅将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建议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限制评先评优

全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前100名的施工企业、企业所有员工及其在本省承揽的所有项目,在省厅发文公布的当年度,不得参与本省建筑业“一先两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优质工程等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省厅对各地执行上述监管措施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在省厅发文公布的当年12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延伸检查和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质量安全动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切实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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