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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安监办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沧建安办

来源: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05-17 11:05:57

沧建安办【2018】7号

各县(市、区)安监站(办),市办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安监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层级指导和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提高安监工作质量和安监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层级监督指导,有效解决安监机构建设及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标准,提高安监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市要求100%达标。

二、层级监督指导方式

(一)依据每年年初制定印发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南和年度安监工作要点,指导、帮助县级安监机构明确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工作思路和强化措施。

(二)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监督站(办)站长(主任)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安监工作汇报,交流安监工作经验,对全市安监工作进行系统安排部署。

(三)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县级安监机构各项安监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情况、监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监督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指导县级安监机构改进和加强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四)加强县级安监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监人员业务集中培训,帮助县级安监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建立岗位轮训绿色通道,根据工作需要,各县级安监机构可随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市安监办进行岗位培训,并在相应岗位与市办工作人员同岗作业。

(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督导检查、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活动,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均衡发展和共同提高。

(七)对省、市两级安全文明工地进行初次审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抽查,并审查各县级安监机构作出的月检查、季评定资料,直至工程竣工。

(八)市安监办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地抽取一定数量的县级安监人员参加检查组,促进不同地区安监人员互相交流、观摩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县级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层级监督指导内容

安监机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职业卫生、监管工程实体安全、扬尘治理工作、安全文明工地日常监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落实情况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相关的安监工作内容。

四、组织机构

沧州市安监机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分为三组,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层级监督指导

负责同志:张树华

分管区域:吴桥县、东光县、泊头市、南皮县、运河区、

新华区

第二组:层级监督指

负责同志:孟凡文

分管区域:沧县、黄骅市、盐山县、海兴县、南大港、

中捷、临港化工园区、渤海新区

第三组:层级监督指导

负责同志:苏中奎

分管区域:任丘市、献县、河间市、肃宁县、青县、孟村县、开发区、高新区

五、工作要求

(一)市安监办在层级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问题,由当地监督机构责成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必要时挂牌督办,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市安监办。

(二)在层级监督指导过程中,市安监办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指导承担工作责任。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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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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