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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05-18 09:52:22

沧建安办【2018】8号

各县(市、区)安监办,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着重补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短板,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租赁合同管理,落实双方安全责任

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各项合同要件及内容应齐全完整,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机械操作人员使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维保、起重机械定期及日常检查等方面,要有详细、明确、具体的约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合作,保障起重设备使用安全,共同推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规范化健康发展。

二、加强安拆管理,保障安拆施工安全

(一)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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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履行安拆环节的安全职责,对安拆告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起重机械安拆时,项目经理、安全员、设备监理人员、安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并持证上岗,安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安拆方案进行施工,安拆单位要做好安拆工作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同时,安拆单位要通过微信群即时向安监机构上传以下资料:

1、安拆前项目经理、总监与全体安拆人员持证合影照片一张;

2、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特写照片一张;

3、安拆过程照片一张;

4、安拆完毕安拆人员与设备合影照片一张。

(三)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按照安装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须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留存相关影像和纸质资料,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三、加强检测验收管理,把好设备验收使用关

(一)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测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测过程要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检验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持证上岗,检测单位要做好检测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同时,检测单位要通过微信群即时向安监机构上传现场项目经理、总监与全体检测人员持证合影照片一张、检测重点部位工作照片三张:检测结果照片一张。无特殊情况末上传检测照片的检测行为和检测报告,将不予认可。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操作人员管理,规范设备维护保养

(一)设备

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必须对机械操作人员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确认。如中途换人,必须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完善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做好操作人员交接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使用单位加强管理,杜绝特种作业人员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一致(私自换人)、无证上岗等乱象。

(二)设备使用单位或其

委托的维保单位应由专人每周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专项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设备使用单位或合同约定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维保工作照存档备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五、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突出重点环节管控

各级安监机构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大对起重起机械的监督执法力度,突出起重机械安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认真抓好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风险防范治理,强化施工现场监督抽查、巡查,对抽查、巡查中发现的管理人员不到岗、安全措施不落实、特种作业人员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一致、操作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安全隐患以及安拆、使用等环节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手续、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使用登记违规、定期检查和维护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根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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