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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区房屋市政工程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5-18 09:52:28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针对个别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研判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方式和内容

各市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

(一)电话报告。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辖区内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电话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二)书面报告。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事故信息传真至我厅。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设计、勘察单位及负责人;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越级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上报事故情况。

二、报送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房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39号)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于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要严厉查处,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为进一步严肃和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在每月25日前,主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联系人:格桑塔吉联系电话(兼传真):0891683635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