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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来源: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 2018-05-21 11:25:24

晋建科字〔2018〕12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做好我绿省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具体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筛选、指导、资料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两类。设计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申报。运行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使用满一年后申报。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报设计评价标识。申请评价标识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资料,经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我厅。各市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二)申报项目资料经我厅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专业评价阶段。

(三)专业评价未达到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按照专业评价意见进行一次修改完善,修改完善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逾期未报即为自动放弃申报。再次进行专业评价仍未达到要求的,即终止评价退回申报资料。

(四)专业评价通过后,进行专家评审。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标识项目,在我厅网站上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公告,并发放相应的标识证书。

五、获得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认真执行我厅《关于加强全省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3]207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内容及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材,确保项目绿色施工,让绿色建筑真正落地。

六、获得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发挥引领示范效应。运行评价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鼓励项目在标识到期后继续申报运行评价标识。

七、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设计评价标识、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及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将在项目评优、优秀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2018年起新设计的项目应按我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35-2017)进行设计(以出图日期为准)。2019年起所有的绿色建筑项目均按我省地方标准评价。对于已出台专项评价标准的对应类型建筑,应同时符合专项评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绿标办联系(联系电话:0351-358001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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