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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