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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6-08 16:54:05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深入贯彻《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18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体制改革,规范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的要求,以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建设并运行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尽快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平台上进行,接受全过程监督。

二、调整全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精神,全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统一进行调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其中,采用审批制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一般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项目估算价或核准项目估算价为准;采用备案制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一般以备案的建安费为准;无批复的一般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为准)。

三、落实施工总承包招标模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一次招标应包括项目审批文件中的所有施工项目,即土建、安装、装修、暖通、智能化、电梯等专业工程,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需要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因特殊原因无法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工程,达到规定额度的,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四、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乡镇自行发包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为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自行发包的组织和管理继续按照《湖州市市级部门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办发〔2013〕70号)、《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3〕1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用预发包方式发包的,其年度项目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公告必须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在各级统一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工作的监督。

五、严格控制资格预审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一般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如确因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明晰各级招投标交易监管权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交易”的原则分别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本级与南浔区、吴兴区、开发区之间的项目监管界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市、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七、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组织方式。国家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国家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八、积极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勘察、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总承包、材料设备采购等服务、货物类项目以及技术复杂、难度系数高的重点工程施工类项目中,逐步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可按《“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组织实施。

九、统一全市评标专家管理。取消各县(区)评标专家库,全市评标专家库统一标准、集中建设、各地共享。根据项目规模标准和技术要求划分各级专家库的使用标准。省(市)重点项目、技术较为复杂或招标人有要求的项目,应通过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应通过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

十、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严肃查处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建立招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案件情况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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