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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8-06-08 16:54:05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建局,经开区国土建设部,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成果,防止出现粘土制品使用反弹的现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株洲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株办电〔2017〕23号)、《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7〕17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7〕188号)等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逐步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实现“十三五”期末新建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95%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市住建局“限粘禁实推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何安国任组长,总工程师谭家利、副局长陈华仁任副组长,局节能科、勘设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科、建管科、市质安处、市墙改办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局“限粘禁实推新”工作实施,研究制定“限粘禁实推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限粘禁实推新”工作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墙改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二、构建行政监管闭合体系,强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健全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管制度,构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

(一)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新型墙材。

(二)建设单位应当推广和使用新型墙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选用已被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新型墙材使用情况同步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按照省住建厅湘建科〔2017〕188号文件要求,对工程使用绿色墙材等绿色建材及比例进行查验,将相应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株洲市建筑工程新型墙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中建材联科函〔2016〕1号)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材,并按照《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2017)第9.3.3条、《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第9.3.4条规定采用绿色墙材等绿色建材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新型墙材(含绿色墙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设计使用非新型墙材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使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型墙材。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原材料〔2017〕210号)等相关规定使用经省级认定的新型墙材,不得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并在施工现场“五牌一图”的相应内容中标明所用新型墙材(含绿色墙材)的供应商、品种及规格等内容。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应当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对所承建工程的新型墙材(含绿色墙材)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填报《株洲市建筑工程新型墙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材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同意使用非新型墙材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材产品。

(七)新型墙材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自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按照《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产品标识,其中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每方(或者每模)产品标识比例不应低于30%,页岩烧结制品标识比例应达到100%。

新型墙材企业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所使用新型墙材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墙材企业在墙体材料设计、施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等规定,报请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规定记录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并通报违法违规情况。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全市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网络、电话、来信等多种举报途径。对举报事项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应当予以及时回复,并在后期的监督管理中将违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市墙改办举报电话:0731-28812070、28824330,电子举报邮箱:1159935063@QQ.com,来信来访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68号株洲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墙材生产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时期建筑工业化发展需求,着力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研发和生产适应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墙板部品部件以及满足绿色建材标准的多功能复合型墙材产品。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建立新型墙材应用数据库,及时采集汇总本地新型墙材生产、应用信息,分析本地墙材企业发展、产品生产能力、应用需求、发展趋势等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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