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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2018-06-12 14:40:52

辽住建〔2018〕121号

各市建委、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施工许可审批效能和办事效率,结合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和解决“办事难”两个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推进施工许可审批依据统一、前置要件统一、办理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数据归集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前置要件

(一)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要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许可发证机关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6号),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手续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优化至后置办理。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6.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手续和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工作优化至后置办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时,已经提交审核的下列材料,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重复提交:

1.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证书。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可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合同备案表》;

4.《监理合同备案表》;

5.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二、规范办理流程

全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为:

1.申请。建设单位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www.sgxk.lnjst.gov.cn)进行网上系统填报。

2.受理。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系统信息和附件材料进行完整性查验。信息和材料完整的,应即时受理;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

3.审核(含现场踏勘)。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对已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是发证机关审核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作为审批事项。审核和踏勘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

4.办结(含公示)。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施工许可发证前公示环节进行优化,提高审批效率。对经审核符合施工许可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办结。

三、压缩办理时限

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施工许可发证条件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含踏勘、公示期限)办结。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合理设置受理、审核(踏勘)、公示等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努力压缩办理时限,提倡当日办结。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建委、审批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优化施工许可审批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确保将本通知精神向辖区内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相关企业传达、落实到位。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沈阳、大连市,按照住建部的统一要求全面进行优化。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借鉴试点地区“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等政策,对施工许可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鼓励提供提前介入、“保姆式”代办等服务。

2.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前置要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不得对未批先建项目按正常情况发放施工许可,不得对前置要件失效的项目发放施工许可。

3.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全面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编制办事指南,实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4.各市建委、审批局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各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审批情况,定期开展督导调研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5.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局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施工许可发证职能的审批局,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动抄送施工许可发证清单或提供网上查询,实施信息共享。

6.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联系人:张庆峰 联系电话:024-2344762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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