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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8-06-12 16:05:22

阜建管〔2018〕139号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委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做好建筑工程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委属各单位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地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工作。

二、准确认定不良行为

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等规定,准确认定建筑工程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行为(详见附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及注册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后,依法依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渠道,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良行为发布期限的缩短和延长结果,应及时通过原不良行为发布渠道公开,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有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各地各单位全面梳理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联合奖惩事项,在此基础上结合职能,提出具体的激励或惩戒措施,经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信用办”)汇总、发布。对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及个人涉及联合惩戒的案例,及时报送至市、县“信用办”管理平台。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条款

2.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条款

3.项目经理不良记录认定行为记录条款

4.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记录条款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条款

(一)建筑市场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8)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9)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0)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11)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等属于挂靠情形的;

(12)项目管理班子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已中标的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

(1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阻挠、拒绝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14)市场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质量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三)建设工程安全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5)安全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四)建筑劳务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五)建筑工程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

(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2)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

(3)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单位,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且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4)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未有效覆盖的;

(5)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6)被各级大气扬尘监管部门通报两次及以上的;

附件2

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条款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7)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8)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10)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4)对主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整改的。

附件3

项目经理不良记录认定行为记录条款

(1)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6)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7)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9)项目经理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10)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附件4

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记录条款

(1)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6)总监理工程师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7)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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