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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018-06-13 11:21:55

常质安监字[201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管、扣件

可调托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安站,各施工、监理、检测、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租赁单位的备案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从事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租赁业务的单位,都必须到市质安处申报备案登记。申报备案登记的租赁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由市钢管脚手架行业协会推荐,市质安处对相关条件审查把关,符合要求的租赁单位信息将在“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网站的“企业信誉”栏的“钢管扣件单位”模块里予以及时公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二)从事可调托撑租赁业务必须进行专项备案,未办理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租赁业务。施工单位如使用自有可调托撑的,同样对其资格进行备案登记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专项备案登记的自有可调托撑。

二、严格施工现场的规范使用行为。

(一)自2018年1月8日起,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可调托撑必须满足JGJ130—2011和JGJ300-2013规范要求。2018年1月8日以前进入工地的旧可调托撑,正在使用的可继续使用,相关单位工程完成后须及时退出建筑工地,不得重新进入。

(二)自2018年1月8日起,施工单位与租赁单位签署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租赁合同时,均须采用由市质安处与行业协会共同监制的新专用防伪合同,其中可调托撑须与其它器材分开,单独签署专项租赁合同。各租赁公司不得与施工班组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施工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基础阶段安全条件核查时,必须提供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租赁合同原件各一份交安监机构存档备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的进场验收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可调托撑使用管理的通知》(常质安监字[2017]30号文)要求,严禁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规范使用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六)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现场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委托检测工作的通知》(常质安监字[2017]53号文)的要求,使用统一的送检委托单、检测报告文本,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处罚力度。

各监督机构将于2018年元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所有在建工程的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的专项督查。在此次督查及以后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有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的,立即责令整改,对使用了不合格产品的施工单位进行诚信扣分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提供不合格产品的有备

案登记资格的租赁单位实行暂停租赁业务或取消备案登记

资格的处罚;对未经备案登记擅自从事租赁业务的单位进行清除出常德市场并移交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等处罚;对监理不履责或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进行诚信扣分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各县(市)区质安站应根据文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步开展钢管、扣件和可调托撑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切实搞好施工现场安全水平。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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