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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6-14 16:16:12

钦市建管〔2018〕81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国土市政规划局,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近年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45-049-2017,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所有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鼓励绿色建筑项目申报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强化绿色建筑指标考核

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已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考核内容,各地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目标任务落实,建立考核台帐,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节水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并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四、加强审查把关和质量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未达到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条例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处罚。

五、大力推广绿色节能技术

推广天然采光与照明系统结合、自然通风和空调系统结合、遮阳与建筑构件结合、景观与绿色雨水设施结合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适宜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等绿色建材。鼓励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支持在绿色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六、提高绿色建筑认知度

各县区应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充分应用各种媒介,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绿色生活理念。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1、81号(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主动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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