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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两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6-15 14:42:39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抓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的贯彻执行,提高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保管控水平,有效治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确保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两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

联系人:旦增罗布,联系电话:6838171,6836352(传真)。

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两年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保管控水平,有效治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确保《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围绕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体系不健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以施工现场管理为重点,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检查处罚,在全区开展为期2年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到2020年着力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为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时间安排及任务

(一)将2018年作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年

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全年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企业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二是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考核机制。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每年年底对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对县(区)的考核办法,形成一级考一级、一级抓一级的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大力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各市(地)、县(区)要培树一批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和现场培训,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8年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少于3个,2019年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少于5个。四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扬尘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将施工扬尘作为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参建各方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通过企业自查,市(地)县(区)检查、自治区抽查,实现区市县三级联动。

(二)将2019年作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巩固年

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各项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8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大力推行开工前“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做到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确保在2020年实现全覆盖。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制度体系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和防治措施要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全覆盖,无死角。三是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现场监管单纯靠人盯守的传统方式,积极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现代化监管模式。将建筑施工场地视频监控与住建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各工地抑尘降尘情况。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及问题,并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激发企业主动性,营造起“从要我防治到我要防治”的企业主动担当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落后地区和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三、落实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新开工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一律停工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顶格处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和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

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设施费用等投入状况进行调研,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足够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经费投入。要对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扬尘防治污染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拆除作业发包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拆除作业发包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扬尘防治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拆除施工期间,拆除作业发包单位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有专人负责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留档备查。

3.监理单位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项目部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5.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邻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高度,切实保护好西藏的蓝天碧水,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做到有方案、有过程、建台账、有总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整合监督执法力量,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大舆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典型带动。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组织和指导,在本辖区内树立一批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标杆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发挥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做好扬尘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不重视的,自治区住建厅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加强信息报送,严格督导考核。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于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30日及201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阶段性总结和工作总结,相关信息和总结报送至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住建厅将于每年年底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施工扬尘防治不达标的项目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公开曝光、通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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