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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7-02 08:37:27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141号令)、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5〕5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3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市从事工程质量材料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材料类检测机构的机构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测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钢材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机构人员

1.技术负责人; 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3.检测人员。

(二)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

1.设备档案;2.设备配备;3.自动采集;4.设备状态; 5.检测环境;6.环境卫生。

(三)检测样品

 1.样品信息;2.样品制备;3.样品养护;4.留置样品; 5.原始记录和样品的对应性。

(四)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1.原始记录;2.试验、审核报告签发人;3.检测报告; 4.不合格报告上报情况。

(五)检测方法和文件管理

1.检测标准;2.文件管理;3.档案室管理。

(六)钢材检测现场考核

1.理论考试;2.样品制备;3.检测过程;4.数据分析。

三、检查时间

初步安排于2018年7月上旬。

四、工作要求

1.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要持续加大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检测机构的挂靠、出卖、出借检测资质及人员挂靠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2.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各类检测业务。

3.市住建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各检查小组按照检查内容及时整理汇总,形成检查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和检查情况汇总表。市住建局将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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