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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福建省贯彻〈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8-07-06 11:01:54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近日,省台办、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涉及住建系统的有关措施(共6条)贯彻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第9条 在闽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各地要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合理提高用地开发强度,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综合效益。在闽台资制造业企业可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流程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受理程序、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对接窗口及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城乡规划处,李开平,0591-87811803)

第10条 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各地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轨道交通、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政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对接窗口及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城市建设处, 王 伟,0591-87613325;城市管理处,刘用心,0591-87520531)

二、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

第41条 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15〕13号)、《关于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筑专业服务发展的通知》(闽建设〔2015〕23号)和《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2〕10号)等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台湾建筑师来我省自贸区投资兴业,鼓励引入台湾优秀建筑师来我省自贸区执业。选择获得台湾杰出建筑师奖和台湾建筑(佳作)奖的建筑师进行设计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台湾建筑师事务所。各有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对接窗口及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科技设计处,韩小刚,0591-87527867)

第48条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各地要出台配套措施,鼓励台湾地区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特色小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项目,鼓励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省厅正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台湾建筑师来闽参与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第三方机构,为台湾建筑师来闽乡建乡创、项目合作提供辅导服务,请各地及时跟进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与第三方机构做好对接。各地要推出一批引进台湾建筑师团队提供规划设计陪伴式服务的村庄项目,跟踪指导项目落地实施,并建立台湾建筑师团队项目对接及项目落地情况信息月报制度,按月汇总上报省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对接窗口及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村镇建设处, 何佰昭,0591-87825039)

三、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第60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省厅支持和鼓励各市、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台胞数量和公租房保障能力,出台具体实施措施,合理设置台胞申请公租房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台胞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对接窗口及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住房保障处,周 圣,0591-87671387)

第61条 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闽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台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保证台胞在大陆办理公积金业务享有大陆职工同等权利,在离开大陆时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具体咨询电话、联系人。

(联络人: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刘春景,0591-87546901)

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细化办事指南,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熟练掌握措施内容,对来电来信或现场咨询等积极提供引导服务。要明确相关措施的具体部门和联络人,及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7月10日之前,各地要向省厅报送今年以来相关工作情况,今后每半年报送一次。有何疑问或意见可与省厅对口联络人直接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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