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市政)局、城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典型经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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