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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8-07-13 15:02:07

关于印发《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9日

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亳政办〔2018〕6号),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招标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类似业绩、奖项等内容;

(三)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五)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八)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九)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或概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投标报价、财务能力、业绩、奖项、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照项目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适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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