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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7-16 16:00:25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县(含县)以上城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严格按《标准》实施(鼓励乡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采用《标准》)。《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64号)同时废止。

二、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明确职责,在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图审、监理、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三、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含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并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规定,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图审查、工  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保障《标准》的实施。原则上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帮助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及质量监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据《标准》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统计,并于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汇总上报。

附件--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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