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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及中期工作督查的通知(第874号)

来源: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 2018-07-19 11:58:2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督促各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及中期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8月10日前,各市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自查;

第二阶段,2017年8月下旬开始省厅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阅落实相关法规政策,推进目标任务工作的印证材料;随机抽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设计、施工资料等。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第一阶段,各市自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区)。第二阶段,省厅检查11个设区城市(每个设区城市再抽查1个县)。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市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进展情况。

(二)检查各市履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等工作职责及落实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情况。

(三)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各方主体工作职责及落实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情况。

三、自查材料要求

各市要在完成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8年度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自查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核查情况表》(附件2)、《2018年自查项目清单》(附件3)、《在建项目清单》(附件4)。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要认真准备相关印证材料,供检查组查阅。

四、抽查项目要求

自查阶段:各市市区检查项目不少于6个,其中新建建筑节能项目不少于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不少于3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不少于1个,太原市保障性住房不少于1个)。县(市)自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不少于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不少于1个。

检查阶段:省厅检查组抽查每个设区市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1个;每市抽查1个县(市),每县(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1个。

五、抽查项目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节能审查,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公示建筑节能内容。

2.设计、图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是否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3.施工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方案,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降低节能措施的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门窗、地暖管材、砂浆、烟道等)的进场,是否使用山西省限制淘汰的产品,有无进场检验记录;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有无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组织领导

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工作落后县(市)的检查力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情面。省厅检查集中听取各市和受检县有关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和自查报告,市县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和印证材料。抽取的现场检查项目,各市县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接受检查。

各市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于7月20日前,上报牵头部门和联系人,检查过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附件:1.2018年度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自查总结报告(编制大纲).doc

2.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核查情况表.doc

3.2018年自查项目清单.doc

4.在建项目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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