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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7-20 11:09:26

鄂建办〔2018〕239号

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房管局(住建委):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印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级资质核定〉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时间与范围
自2018年6月起,在武汉、襄阳、宜昌市自贸片区及开发区,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开发区等试点地区,注册并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级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强化批后核查与监管
各地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核查及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做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计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被审批人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做好衔接协调
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优化审批服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资料要求,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附件: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级资质核定〉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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