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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7-25 10:55:38

藏建质安函〔2018〕206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全区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作(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大工程范围

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主要包括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两部分,具体范围为:

(一)危大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备、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包括滑膜、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制定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实施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制度

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可列为危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危大工程的,项目参建五方要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共同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一)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方法。施工单位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方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须严格遵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质安〔2018〕134号)规定执行专家论证。所需专家从区、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并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须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参与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负有论证责任。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须重新申请组织专家论证。

四、建立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库

根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委托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组建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的自治区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库,主要负责参与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中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工作。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家库,并开展论证工作。

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实施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具体措施,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要做好宣贯工作。积极向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宣传《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使单位和企业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各项要求。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要将危大工程纳入本单位监督执法工作中,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涉及危大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要加大执法惩处力度。按照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还须提交专家论证材料,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报监手续,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严格对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严肃给予参建各方行政处罚,并将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区住建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随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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