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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务信息的通告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7-25 10:55:58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精神,积极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加快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现就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通告如下:

一、审查流程

(一)建设单位报审。

1.网上填写项目信息。建设单位在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图业务后,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jsw.gov.cn/),进入“施工图审查管理”模块,通过用户名注册后,进入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审查系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上传作为编制勘察设计依据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等批件。

2.选定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2018年12月31日

前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审查系统自主选定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网上签订审查合同(或者线下签订合同,上传扫描件)。2019年1月1日后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要求,选定审查机构,网上签订审查合同。

(二)勘察设计单位上传勘察设计文件。

1.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相关信息。

2.上传勘察设计文件。

3.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上传相关勘察设计文件,直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审查机构审查。

1.审查机构审核确认《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相关信息。

2.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对于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反馈意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落实修改意见,直至审查合格。

3.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审查机构分别向建设单位及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四)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1.建设单位向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备案),补充上传相关审批要件。

2.项目所在地各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审批(备案)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明确退办原因。

二、审查时限

审查合格的一般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合格报告(含设计修改时间),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备案)意见。所有工作时限均从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计时。

三、审查依据和标准

(一)国家及省统一规定。

1.国家及省制定的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国家及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二)各部门相关规定。

1.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

2.消防主管部门:

(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2)《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

(3)《小加工作坊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

(4)《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5)《关于加强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144号)

3.人防主管部门: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秘密)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内部发行)

(3)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秘密)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秘密)

(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标准(秘密)

(6)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4.气象主管部门:

(1)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106-2009)

(2)煤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QXT310-2015)

(3)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

(4)煤炭工业矿井防雷设计规范(QXT150-2011)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安全评价技术规范(QXT160-2012)

(6)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QXT264-2015)

5.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要点

(一)建设审查:

1.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2.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二)消防审查: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附录B执行。

(三)人防审查:

1.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包括防护单位划分、战时生存条件、平战转换措施等。

2.必须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人防专业计算书,包括人防结构、人防暖通、人防电力、人防给排水4个专业。

(四)气象审查:

防雷接地装置、电气导通部分的等电位连接、电源SPD的安装与选配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五、审批(备案)要件

建设单位向各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批(备案)时,应向各主管部门上传以下材料(网上已上传的材料无需重复上传):

(一)建设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二)消防主管部门: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

3.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需提供,申请人对建筑整体或者局部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如所在建筑为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应提供改建部分房屋产权证明,如所在建筑为2009年5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应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项目需提供)。

5.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

(三)人防主管部门:

1.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2.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四)气象主管部门:

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六、综合审查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执行。

(二)消防主管部门:房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条件与住建部门标准一致,并应确定一名消防专业负责任人;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条件应在房建工程基础上,增加配备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

(三)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人防办官网公示公告《吉林省人防办关于发布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专业审查资格标准的公告》要求执行。

七、监管权限设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实施网上施工图联合审查。审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市(州)、县(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其中长春新区、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可按独立市(县)实施审查质量监督管理,其他各区均由市本级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及所在市(州)主管部门负责。

对2018年7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未完成审查的,或者已经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但各主管部门未完成审批(备案)的,仍按原途径办理。原施工图审查系统可以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jsw.gov.cn/),进入“项目登记管理”模块办理,项目备案仍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联系方式:省住建厅 邢蕴哲 0431-82752399

省人防办 纪 会 0431-82095823

省公安消防总队刘海鑫 0431-848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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