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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宁政(2018)16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07-31 11:55: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提高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以及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落实总部经济政策。凡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重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落实闽政〔2013〕44号文件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生产总部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8〕11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二、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经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引导企业朝施工、设计、生产等一体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支持推进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

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采取同等条件优先承担任务。推进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试点,支持建设单位(不含政府投资项目)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建设。

三、支持本市企业同等优先承接市内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本市企业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同等条件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同等条件优先邀请本市企业参与投标。对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鼓励外出经营的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回本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对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外来建筑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缴纳我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上述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经费补助,由建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按年度申报,住建部门收集汇总并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我市房地产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20%。

五、强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资质提升。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市有关人才补助政策;建筑企业全职引进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符合《宁德市加快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的工作办法》和《宁德市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八条措施》相关条件的,按文件精神给予相应待遇。扶持省九建、宏晖公司两家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积极帮助企业依托大中专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班,为企业储备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添砖加瓦。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做好建筑类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按照闽政〔2013〕44号文件精神,制定和落实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扶持政策。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任现职期内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为解决我市高素质建筑人才不足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七、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应用,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含工业化建筑)“以奖代补”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筑工业化实施。

八、推进建筑科技创新应用。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开展施工技术、工艺的研究应用,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应用,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设。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施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对引进符合扶持政策的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九、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措施,形成推动发展建筑业合力,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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