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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8-03 11:25:5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4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申报范围是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范围是除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临沂之外的其他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5.根据鲁人社字〔2018〕204号文件和职称评审系统专业目录,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建筑学、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城乡规划、燃气工程、电气安装、建筑材料等11个专业。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2018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二)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三)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具体要求。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其他申报人员不参加测试。测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七)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八)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九)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十二)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高评委办事机构提交委托函。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三、填报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

(一)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及填报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124.128.251.110:8185/进行注册并填报。

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填报的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3.学历信息:“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要与学历学位证书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简写。

4.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要按实际取得资格的情况规范填写。其中,“获得资格时间”一栏,职称证书标注“公布时间(生效时间)”的,以公布时间(生效时间)为准;定职取得资格的填写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时间。“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填写聘任累计的年限,年限计算到2018年年底。

5.“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任现职以前和无原件的成果及奖项。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时间”填写证书或有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6.“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数量不超过3项,不允许填写任现职以前和无原件的论文、著作和作品;“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题目”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 “位次”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3人合作完成,申报人为第1位,填写为“1/3”)。

7.申报人员除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外,还必须上传本人照片,同时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书(聘任文件)原件、成果奖励证书原件、论文(体现刊号的期刊封面、目录、原文)和著作(封面、编辑人员页)原件等的扫描件。

(二)申报人报送的纸质材料类别、数量及要求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A3纸型,必须是系统导出并双面打印。以下简称《评审表》)。

2.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3.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科研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实行代表作制度,著作、论文、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报送的论文、成果要与网上申报时填报内容一致。

4.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5.近五年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6.《“六公开”监督卡》1份。

7.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8.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书》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填报材料时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评审依据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3.近五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应按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填写。

4.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包括完成的业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取得的效果等。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取得的效果要具体明确。

5.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评审表》的“诚信承诺书”栏签字。《评审表》“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呈报部门意见”栏的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等信息要填写完整,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呈报部门意见”栏要填写明确意见。

6.申报材料时,请一次性上报所有材料,不受理补报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等各种材料。论文及著作发表出版时间、成果及受奖公布时间等截止到网络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不受理各种用稿证明、复印件及电子刊物。

(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经公示无异议、确定申报的,由单位填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排序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人员材料一同报送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审核把关。

3.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不符合填写规范;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④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⑤有弄虚作假行为;⑥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各呈报部门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档案材料按《申报人员花名册》顺序进行编号,《评审表》、申报人员档案材料和装箱顺序要与《申报人员花名册》完全一致;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排序表》按单位顺序整理一并报送。

5.接收材料时,不受理各种用稿证明、复印件及电子刊物。论文及著作发表出版时间、成果及受奖公布时间等截止到网络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申报材料时,请一次性上报所有材料,不受理补报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等各种材料。

四、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呈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安排专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到指定地点。

报送地点:济南市小纬四路46-1号607房间(经六路与小纬四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

联系电话: 0531-8708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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