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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遵义市住建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8-08 11:42:17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实效,我局研究制定了《遵义市住建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遵义市住建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附件:

遵义市住建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18〕13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有效率,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结合部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安排部署,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凡属于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根据职能做好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属于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职能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住建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基本建立,作为重点领域信息清单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住建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完成本年度批准和实施的重大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

2019年,全市各级住建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平台、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由政府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公开针对性。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推进批准服务信息公开。编制统一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各科(站、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2.推进批准结果信息公开。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细化公开以下事项: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建筑业管理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3.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凡是我局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原则上采用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同时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投标信息。对有处罚或不良行为信息的及时记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同步推送到其他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

4.推进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质安站,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5.推进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自觉接受辖区住建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主动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质安站,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6.推进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在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7.推进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公开。围绕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住房保障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二)加强公开渠道建设,促进公开方式更加便民实用。市住建局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并负责做好市级专栏的信息内容保障。除网站外,还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渠道和途径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探索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管理,可向社会公开的,在市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答复公众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或途径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三)进一步增强公开时效,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公开的项目信息,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责任单位:各科(站、所),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四)认真履行公开义务,落实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电话、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责任单位:各科(站、所),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各科室(站、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局办公室要负责指导督促各科室(站、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科(站、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二)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责任单位:办公室,党建办,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三)推动制度创新,共享信息公开成果。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要建立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清理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结合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确保公开的项目信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四)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关注、认真办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增强公开实效。(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科(站、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

四、组织实施

加快建立协调机制,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监督指导下级部门根据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细化明确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单位、监督渠道等,并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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