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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2018-08-09 10:01:50

京建发〔2018〕37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现将201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延续人员范围

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的,需按规定办理延续。

二、证书延续工作办理日期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组织方式

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和证书延续材料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注册中心复核。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证书延续的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从业人员考务和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并打印,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后,将申请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交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二)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注册中心复核。

(三)注册中心复核证书延续材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准予证书延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初审单位: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审批合格的证书粘贴含二维码的延续贴,扫描二维码即可查询信息。

(五)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五、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中心公布2018年度“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初审单位负责。各初审单位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大纲组织培训,并做好培训视频、照片等资料存档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六、联系方式

注册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层。

联系电话:59958248、59958252

举报、投诉电话:59958253、5995825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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