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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

来源: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8-09 14: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政管办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综合管理及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区专家资源,组织建立门类齐全、分类合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开发功能完善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供给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全区各行业及各市、县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前款规定的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由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

第八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采取行业推荐和社会征集的方式。

(一)行业推荐。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业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后,将评标专家名单送自治区政管办进行报备和入库。

(二)社会征集。由自治区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并入库。如需将有关专家纳入相关行业专业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途径及时申请变更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个人相关信息:

(一)属于行业推荐的,由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评标专家的变更信息,并转送自治区政管办。

(二)属于社会征集的,由评标专家向自治区政管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履职;

(三)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准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

(六)及时申请变更个人相关信息;

(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 进入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分行业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由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室,配备专用的网络、电脑抽取设备及监控设施;

(二)有健全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本市、县范围内抽取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进行;

(二)在全区范围内抽取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8小时内进行。

国家对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采取系统自动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本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

因出现评标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回避等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同样途径及时补抽。其中,属于在全区范围内抽取的非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经本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在本市范围内随机补抽。

评标结果确定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全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一)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知识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培训;

(二)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专业知识等方面工作培训;

(三)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方面工作培训。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管办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为评标专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和年度考核。

前款所称的“一标一评”考核,是指评标专家参加项目评标后,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对“一标一评”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政管办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中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其参加本次评标活动,重新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六)接受邀请后,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以对评审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携带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评标区的物品进入评标区的;

(十二)年内有两次及两次以上“一标一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解聘有关评标专家或者暂停、取消有关评标专家资格的,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送自治区政管办,由自治区政管办将有关人员名单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删除或者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抽取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管办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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