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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建局开展打击建筑施工现场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来源: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8-10 14:38:59

遵市住建通〔2018〕7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18〕23号)《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打击建筑施工现场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33号)《遵义市安委办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安办发〔2018〕71号),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未经培训合格取证上岗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治理重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查,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工作措施

(一)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安排(各县(市、区)住建局7月25日前完成)。

1.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领会7月6日国务院安委办动员部署视频会精神,明确专项治理行动中的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将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每个监管项目,督促项目参建方,特别是施工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2.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市住建局成立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黄正文(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成员:周伟(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王笑平(市质安站站长)

宋赛(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副科长)

罗军(市质安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

(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2018年7月至年底)。

1.自查自纠行动(2018年8月16日前完成)。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可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对贵州省住建系统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可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进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gzjs.gov.cn,依次点击“在线服务”—“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服务”—“人员查询”—“更多”,进入查询平台)。通过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分类做好统计填报工作。对无证的特种岗位人员立即进行调岗处理;对持假证的人员,追查证件来源、辞退处理,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100%。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如实向各县(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做到自查自纠全覆盖。

2.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7月至年底)。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三)建立完善建筑特种作业资格证数据库。10月以前,将建筑特种工网上考核审批发证纳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由申请人到经授权的建筑特种工培训点网上申报,培训考核合格,经市住建局网上审批同意后发证,相关信息进全省数据库,并与住建部数据库共享。提高工作便利,有利于打击假冒行为。(具体通知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执法,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加强沟通协作。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网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认真自查,努力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

对假冒政府网站设置证件查询端口,及时报网信部门依法查处;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制假售假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遵义市住建局举报电话:0851-28216291。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查,市住建局将于8月底前对全市住建系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市安委办8月底前将对全市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前省安委办将对全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于7月25日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从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报送统计表(见附件2)及当月工作情况(含检查企业数量、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0851-28216291;邮箱:414267250@qq.com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自查登记表

2.执法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自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类别:

  自查时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已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类别

已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已有特种作业人员数量

现持证人数

查验后在有效期内真实证件数量

查验后假证件数量

备注

















































合计 








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后发现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缺项的情况说明 

我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类别、工种分别有:                          , 

实际配备有:                           缺项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说明:                                                        , 

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的作业类别及工程有:         ,人员不足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说明:                                            。 

对无证或持证人员的处理:                                      。 

注:(1)单位性质有: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单位类别有: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化及电力企业等。 

(2)特种作业类别、工程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明确的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主准。 

(3)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

(4)本表为样表,可自行加行。


附件2

执法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

执法部门(单位)名称:            检查时段:             联系人:

序号

检查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已配备特种作业类别

已配备特务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人数

现有持证人数

查验后在有效期内真实证件数量

查验后假证件数量

未配备特务作业人员的作业类别及工种

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的作业类别及工程

行政处罚的情况

备注







































































注:(1)单位性质有: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单位类别有: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化及电力企业等。

(2)特种作业类别、工程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明确的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主准。

(3)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

(4)本表为样表,可自行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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