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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