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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8-08-15 11:03:08

合建质安〔2018〕6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因夜间施工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除严格执行环保、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夜间施工相关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一、实行夜间施工书面告知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禁止实施夜间施工。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作业的混凝土浇筑、土石方外运、桩基施工、基坑开挖等,需要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作业计划(应明确施工作业部位、施工作业人数、工作时间及内容等)和夜间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辖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三、执行领导带班和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检查,项目经理带班生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在进行现场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同时要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四、加强夜间施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管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等在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盯守。确保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保证夜间施工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现场电工应全过程在岗,施工场地必须保证照明充足,用电设备必须保证专人看护,必要时配备发电机或备用电源,以备急用。

六、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等危险部位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七、加强夜间施工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夜间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督巡查和随机抽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一律严肃处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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