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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8〕1354号

来源:惠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8-08-17 10:36:20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商品混凝土预拌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和《惠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和《惠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适用条件

(一)适用工程。本制度适用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二)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三)适用机械。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固定式混凝土泵、拖式混凝土泵、车载式混凝土泵、混凝土喷射机、其它非道路移动混凝土机械等。

二、防治原则

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治理、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三、准入条件

进入工程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我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四、登记备案

(一)进入工程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向监管该项目的安监站进行登记备案,主要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权、商品特征、识别特征和排气污染等相关信息。

(二)各级安监站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在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认真填写《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汇总统计表》,统计汇总后将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情况分别上报市环保、执法和住建部门并抄报同级环保、执法部门。

(三)市住建局、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局按照《关于开展惠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导工作的通知》,结合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导工作,对各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情况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环保等指标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五、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备查。

六、施工单位职责

(一)制定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环保要求。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六)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达到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七)督促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要求。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二)应安排专人(队)负责配合工程项目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三)确保进入施工现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环保要求。

(四)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入库记录。

(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要求。

(六)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

(七)接受环保、执法、住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用油来源等进行检查。

八、处罚制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直接上报住建部门或转交环保、执法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

(二)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排放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

(四)私自拆除、更改、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标识、排气监控设备的;

(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私自毁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

(六)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

(七)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

(八)违反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规定的;

(九)被上级环保、执法、住建等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十)其它违反环保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按高标准执行。

附表:1.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情况统计表

2.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汇总统计表

附件1:关于印发《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8〕1354号).pdf

附件2:关于印发《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8〕1354号).doc

附件3: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附件1、2(注:里面有2个工作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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