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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8)148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08-17 10:36: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不断改革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会议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抓住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新突破,积极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着力提升“石家庄建造”品牌竞争力,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动我市早日进入建筑业强市行列。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市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5%,到2020年达到155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6%,到2020年达到400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8%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力争到2020年,全市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75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3家,5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10家。

二、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及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制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到2020年,培育出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全面负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下同)

(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办法。到2020年,形成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先行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改革

(一)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在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评审中,突出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报价作为主要的中标条件。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发改、审批、住建、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国有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采集、整理、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计价依据。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安监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应优先选用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或设计大师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遵循我市的城市设计,并符合我市建筑风貌控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及规委会审议制度,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加大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审批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市审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和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全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工程承包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开展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一)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支持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工商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建立全市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实施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支持钢结构、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优做强、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石家庄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吸引大型央企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市外优秀企业到我市落户。(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专做精。中小微企业应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中小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着眼钢结构、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环保、特种工程等专业领域,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骨干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水利、机场、综合管廊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积极开展本地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市住建局、市投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轨道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科技创新、技术研究、标准研编、部品开发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形成集自主设计、研发、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部品部件开发于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生产建造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资金。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基础上,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2018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1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其他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试点装配式建筑工作,逐步推进项目落实。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在市政桥梁和综合管廊项目及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逐步推广智能建筑。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应用,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该技术的研究开发。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按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文件执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批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加快培养和引进建筑人才。建立健全适合新时期建筑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加快培养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建筑师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争创“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落实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大力培育和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前职业培训制度。鼓励支持施工企业、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和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工人职业培训。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弘扬建筑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活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积极落实建筑工人工资预储金、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一)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理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额超过一定标准,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科技进步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杯)项的企业,市、县级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尽快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等保证金缴纳形式,降低运行成本。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为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共同建设,拓展外埠市场空间。出台《石家庄市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若干财政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建立市外(境外)市场推介机制,加强我市“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宣传“石家庄建造”品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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