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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镇建交【2016】68号)的通知

来源:镇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8-22 12:09:38

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镇建交【2016】68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为继续维护我区有序的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程招投标实际,对《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格审查办法》中第十八条(七)的投标人的税收贡献改为:

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指上一年度投标申请人在镇海区的地税纳税总额。地税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镇海区地税局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地税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1)房建专业:

地税纳税总额达到500万的,得5分;达到400万的,得4分;达到300万的,得3分;达到200万的,得2分;达到100万的,得1分;税收贡献在分档标准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市政专业:

地税纳税总额达到100万的,得5分;达到50万的,得3分;达到20万的,得1分;税收贡献在分档标准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设计、监理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在镇海区地税纳税总额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地税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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