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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试行)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8-23 15:36:30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凡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 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123.234.82.28:88/)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

2、人员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辅助人员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职人员还需上传职称证、注册证;

3、业绩信息包括:近3年代表性业绩、当年度所有业绩(需注明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二、信用信息的推送与公开期限

(一)信用信息的推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市一体化平台”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4、“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2、3、4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记入其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在省或市“一体化平台”注册并通过验证,其从业人员分为专职人员和辅助人员两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专职人员须具备:

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业务能力素质测评合格,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等专业从业能力;

2、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

辅助人员须具备上款1、2条。

(二)由行业协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业务能力素质测评,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信息登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填写《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及考核表》(附件1),并于招标公告备案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对所代理业务负总责。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开评标现场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到场。

(四)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一标一评”考核机制。在招标代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方面,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

依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临建发〔2018〕44号),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以及从平台网站采集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诚信行为考核结果在“市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及考核表》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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