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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宁波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08-29 11:40:55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局)、房屋征收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现将《宁波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3日

宁波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宁波市工程建设及施工现场环境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甬建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全市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拆除施工操作规范,拆除地块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我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二)控制指标

1、房屋征迁项目拆除施工现场围挡材料合格率、连续封闭率、高度达标率100%;

2、围挡外墙美化率、内容合格率100%;

3、繁华地段和交通要道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率100%;

4、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时同步洒水率100%;

5、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防尘覆盖率100%;

6、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率100%;

7、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出场密闭率100%;

8、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标牌设置率100%;

二、工作内容

加强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拆除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强化拆除施工规范操作,明确拆除工地围挡建设要求,落实拆除施工扬尘控制和拆除工地环境整治等各项措施。

(一)封闭拆除现场。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必须参照《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的要求设置围挡,围挡应连续、封闭,确保压顶和基础完好,主要路段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每隔6米需设立柱以增强围挡稳定性,围挡要有防水压顶出线。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对道路两侧、居民区相邻房屋的拆除,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脚手架、密目网或防尘网围护,以阻挡扬尘的扩散。

(二)落实洒水作业。拆除工地要严格落实洒水作业,在实施拆除前,实行先围后拆、先淋后拆、边洒边拆的程序,对房屋构件、建筑垃圾等在作业前15分钟先行洒水湿润,而后利用喷洒设备跟踪机械落实边洒边拆。水源或水压不足时,要通过增压或采用洒水车等外接设备保障供水。市区主要道路及居民密集区应再配备雾炮车进行除尘降尘。

(三)清洁清运车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使用封闭车厢,现场要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地点倾倒。车辆驶出拆除工地前必须冲洗车身、车轮,防止带泥上路。

(四)拆除工地保洁。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材料及废弃物,确保堆放有序、清运及时,对长时间无法外运的建筑垃圾,采用遮阳布、密目网或防尘网覆盖,减少空气流通过程产生扬尘。场地已平整且闲置三个月以上未移交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五)文明施工。拆除物禁止高空抛撒或大面积推到,两层及以上的建筑物原则上采用机械施工,但遇紧邻周边建筑物或重要设施等特殊情况,可采用机械结合人工拆除方式。严禁野蛮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出现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严禁施工。

(六)加强拆除场地日常管理。在施工期间及拆除施工完毕地块尚未移交期间,场地应落实专人值班开展定时巡查,防止外来垃圾偷倒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七)拆除施工和管理费用计入征迁成本。具体包括征迁范围内实施建筑拆除、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围挡设置、围挡美化、防尘措施(包括绿化铺装或遮盖)、日常管理等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按实计算。

(八)提高扬尘污染防治费。根据拆除房屋中扬尘大的特点,为控制拆除施工扬尘,施工企业要在拆除工程中及时喷洒水及水雾,费用除增加2%扬尘污染防治费外,在省施工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上限标准执行,使用洒水车、雾炮车时按实际租赁次数计算费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前)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贯彻落实到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

各施工单位参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达不到标准或本方案规定控制指标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记录整理汇总,留档备查。

各地政府确定的拆除工程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拆除工地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全数排查整治, 建立并动态管理征迁地块数据库,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进展信息。同时,要对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对于环境整治不达标的拆除工地,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市级主管部门将对全市房屋征迁项目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

各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总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并对综合整治中表现突出的拆除工地、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对表现较差的拆除工地、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积极探索建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长效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各项控制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综合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治理,是做好城市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响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号召,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充分认识环境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专项治理目标和措施的细化分解。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各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机构,安排专职负责人,指导、督促本地区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环境整治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三)严格落实责任。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工作。各地拆除工地管理部门负责各拆除地块环境整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整治负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环境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台账。

(四)强化监管力度。建立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不定期巡查抽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对拆除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施工,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环境污染严重、未落实或未达到环境整治指标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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