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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8-31 09:03:23

渝建〔2018〕46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相关审查内容以并联审批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件、并联审核、联合踏勘、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3、中标通知书;

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

5、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6、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所述第4项资料,行政机关能通过内部流转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施工单位为该工程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和无拖欠证明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提供相应凭证,也可书面承诺限期提交。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在政务办理大厅设置施工许可统一接件窗口。主办单位在接件当天将第四条所列资料分送至各协办单位。

第六条 各协办单位应在接件后1个工作日内(接件当天不计)向主办单位反馈受理及审查意见。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作出“同意”回复;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意见不明确、超期反馈或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单位承担。

主办单位在收到各协办单位反馈意见后,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组织联合踏勘;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和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会同协办单位在施工许可受理及审查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后出具书面意见,踏勘书面意见须明确为“满足条件”、“不满足条件”或“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三种之一。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踏勘意见为“满足条件”或“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两种之一的,准予许可;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承诺书,并按时完成整改。发证机关在承诺到期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主办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并收集回执单。

第十条 对于安全监管已经下放区县的市管施工许可项目,施工许可与质量报监合并办理,安全报监由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后到相关区县办理,满足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相关网络系统覆盖全市各区县,逐步推行无纸化审批、全渝通办、一网通办。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施工许可办理的机构,协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质量报监、安全报监、工程款拖欠情况审核的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质量安全报监与施工许可分头办理或者合并办理;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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