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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 2018-09-03 11:57:18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筑节能主管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绿色建筑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按照《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是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工作,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平时应加强对《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的宣贯实施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练掌握其具体条款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民用建筑项目(主体结构未完工),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督,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诚信扣分并全市通报。

2018年2月1日起,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验收相关内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开工民用建筑项目,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纳入日常质量监督内容。

二、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要求

(一)绿色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依据《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经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二)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检查意见书,意见书经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绿色建筑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以及绿色建筑专家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专家应当从绿色建筑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验收组。绿色建筑工程主体验收、专项验收及后期工作质量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五)绿色建筑工程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和绿色建筑验收专家组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评审)意见并签章。《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纳入归档内容。

(六)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导则》等文件要求,建立验收告知承诺制度,并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违反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系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诚信扣分。对竣工验收备案时仍未完成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要向备案机构提供专项验收承诺书,承诺验收内容、标准、完成时间等。

(七)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和承诺书事项进行抽查,根据《珠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诚信扣分,载入信用档案,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

(八)市绿色建筑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服务工作,定期发布专家库名单,并对专家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受理跟踪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的相关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部分质量投诉。

(九)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时,应将绿色建筑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落实情况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上述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迳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附件: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

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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