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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 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

来源: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网 2018-09-04 14:37:34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排查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日起对所承建的勘察作业现场、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截污管网)工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确认项目周边、地下是否存在燃气、电力、输油等各种管线(管廊),项目是否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经查明后方可按照规定进行下一步工作,确保安全。

(二)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现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市住建局。

二、压实责任,加强保障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监理单位加强对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和专项保护方案审核,编制相应的专项监理细则,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做好监理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探、施工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对轨道交通设施产生较大影响的施工作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好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勘察、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保护方案,避免对管线造成破坏,地下管线需迁改的,应报相关管线主管部门批准。

三、提高意识,强化应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做好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减少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影响。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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