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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重点局房建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8-09-07 11:1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市重点局“创一流管理队伍,建一流精品工程”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局新招标的所有公益性房建工程。

第二章 工程准备阶段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针对项目特点本着“适用、美观、耐久、经济”和市场普遍性原则,合理选用工程材料、设备,不得出现唯一性指向,并注明相应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做好材料、设备梳理分析。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工程施工图纸,结合项目特点梳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及后期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材料、设备,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监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市重点局项目处。

第五条 工程招标前做好品牌推荐。

1.监理单位依据梳理分析结果,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提出需要品牌推荐的材料、设备种类和范围;

2.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推荐若干个同等品质的品牌(一般不少于五个,特殊情况不少于三个);

3.市重点局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对拟推荐品牌进行研究(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专家参与),形成推荐品牌的会议纪要。

推荐品牌须符合设计要求,具体技术参数须明确,品牌和档次应符合项目定位,推荐品牌作为投标人报价、采购的依据。项目处完成工程招标后须提交一份推荐品牌至工程技术处备案。

第六条 确定推荐品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结合工程施工计划,明确推荐品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内容包括:使用品牌确定时间、封样时间、进场时间等,此项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建设阶段

第七条 明确材料、设备具体品牌。

1.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时间节点计划向监理单位报送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具体品牌。

2.因特殊情况(厂家停产、供应不足、品牌名称变更等)不在投标推荐品牌中选择材料、设备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市重点局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报告,书面提出理由并提供不低于投标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品牌,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设计、监理等进行调查论证,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通过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品牌调整的依据。

 3.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具体品牌或提交的具体品牌不满足要求,由市重点局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论证或从推荐品牌中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拟使用的材料、设备具体品牌,并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参数和要求。

第八条 做好样品确认和封样管理。施工单位在各阶段施工之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材料、设备清单将拟封样的材料、设备样品报送监理单位初审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设备封样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相关各方签字确认,将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并送至封样室,封样室由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加强生产和供货过程监管。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设备品牌统计表》(详见附件2),项目总监完成审核签字后,报市重点局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厂家联络,督促施工单位和厂家保质保量按时生产并供货。对一些主要材料、设备,监理单位要拟定材料、设备的考察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特殊或生产供货紧张的材料、设备,要安排专人现场监造。

第十条 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对于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合格证或相关检测资料方可卸货。建立生产、运输、进场验收机制,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情况的发生,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产品出场证明、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保证所有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在材料、设备进场前3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报验。

2.监理单位在材料、设备进场时,组织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经确认后方可进场。

3.对需要抽样复试的材料、设备或对材料、设备质量、性能存疑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检测。对复检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市重点局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报告。

4.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入场材料、设备的贮存及使用,采取防火、防潮等保护措施,并根据材料、设备的性质和数量对应日期建立使用台账,避免因存放不当造成变质、损坏的材料、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第十一条 实行“样板引路”。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市重点局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样板先行”的管理要求,在各施工内容实施前先做样板(样板层或样板间、施工工艺样板、设备及管道安装节点样板等),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 填写《样板报验审批表》(详见附件4)并组织参建各方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样板和规范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 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

1.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的自检和报验工作,按管理流程填写各类材料、设备审批表,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度和自检制度,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现场检查、验收。

2.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检查每一道工序并做好记录。对涉及重要材料、设备使用的工序或部位施工完成后,可通知厂家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

3.市重点局项目处(或联合工作组)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材料、设备质量有怀疑的可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检查,由监理单位认真组织复查并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加强与厂家的联合打假力度。监理单位无法确定的,须组织将材料、设备封样和送检。

4.第三方巡查单位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参数等开展现场巡查工作。巡查材料、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流程的真实性、完整性,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设备的试验检测是否规范,对质量存有疑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5.检测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并配合市重点局开展各类相关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做好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总结。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及具体品牌、使用变更、过程管理、质量验收情况等,经项目总监签字并盖章后,一式两份提交市重点局项目处,并由项目处提交一份工程技术处备案。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与生产厂家、材料、设备供应商利益串通,暗示或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按照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提供的品牌变更内容虚假或材料、设备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处以不低于2万元/次违约金处罚,连续2次出现该行为的,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品牌供货厂家出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生产非标产品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出现供货不及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等严重违约行为的,在今后招标项目中限制该品牌的使用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品牌变更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不按时提交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总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处以不低于2万元/次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重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材料、设备品牌统计表

2. 工程材料、设备封样审批表

3. 样板报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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