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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建设预警暂行规定

来源: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8-09-07 11:1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局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预警范围

第三条 工程质量方面预警范围

1.发现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发现进场材料(设备)质量以次充好、假冒伪劣;

2.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 各类质量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4.在市重点局每季度的质量安全大会上因典型质量隐患发言检讨的。

第四条 施工安全方面预警范围

1.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各类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在市重点局每季度的质量安全大会上因典型安全隐患发言检讨的。

第五条 进度方面预警范围

1.基础、主体结构、内外装饰、设备安装、室外总体等主要节点滞后超过一个月(因征地拆迁、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进度滞后除外,达到预警条件,每个主要节点均预警一次,不重复预警);

2.施工人员、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并少于80%且超过一个月的。

第六条 工程合同管理预警范围

1.项目经理、总监不在岗履职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不在岗履职累积超过一个月的(达到预警条件,每人均预警一次,不重复预警);

3.接到缴纳违约金的通知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的;

4.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并经查证属实且处理不力的(因走司法程序的除外)。

第三章预警工作流程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5号之前统计一次所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管理情况,达到上述预警范围时,项目负责人提出预警,项目处处长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按照局分管领导审批的项目预警单,由项目处正式办理项目预警函,由局盖章并交局技术处统一编号后正式发布,并安排专人递交(或邮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提交一份局技术处留存。

第九条 自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收到项目预警函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预警回复函,一式两份递交(或邮寄)市重点局项目处,由项目处转交一份至局技术处留存,项目预警回复函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局项目处负责督促预警问题的整改,技术处组织第三方巡查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做好跟踪巡查,监理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整理项目预警及整改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凡因质量、安全、进度、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被预警的单位,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由市重点局综合计划处报市建委和市招管局。

第十二条 一年内累计两次被预警的项目,对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市重点局新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预警审批单

2.项目预警函

3.项目预警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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