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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10 10:44:10

渝建发〔2018〕3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城乡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重庆市气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在我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将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且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第四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按照便民利民、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健全以审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实现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实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 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后,将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向图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第九条 图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条 图审机构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人员,不符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或未依据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存在较大调整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

(五)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未通过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并取得可行性评估报告的;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受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市级部门共同编制,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完善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图审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申请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

建设单位申请专家评审时应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表》(附件2)等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依据,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图审机构应将审查意见及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做一次性答复。

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审查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图审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图审机构复核。超过30日未修改完善再次送审的或复核次数超过2次仍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图审机构应终止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图审机构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和技术争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四章 审核确认与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附件3),项目备案证、核准书或可研批复,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及审查合同,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能够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的材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并联审核确认所需材料送消防、人防等部门。

第十八条 消防、人防部门收到转送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书面回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的,视为通过审核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未回复的部门承担。

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其中,需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施工图联合审查;仅需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整改的,图审机构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工艺设施设备)依法应送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气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一致审核确认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刻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图审机构审查。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相关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市级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加强对图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及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际需要,对图审机构进行优化整合,进一步提升其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图审机构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落实奖优罚劣机制。对勘察设计质量低下、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予以通报问责。对未落实政策要求、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低下的图审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图审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施工图审查任务。对违法违规的图审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划分暂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附件4)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原管理规定执行,其中需要消防、人防设计备案的,不再进行备案,按本办法进行消防、人防审核确认。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2. 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表

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

4.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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