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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10 10:44:11

渝建〔2018〕480号

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

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力争在关键技术、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路线、组织模式和监管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设施项目、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补助范围

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且属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居住建筑或非政府投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建〔2015〕371号)组织实施和管理,纳入资金补助政策支持范围。

二、资金补助标准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2017〕743号)装配率50%以上要求时,按照示范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对装配率65%以上,满足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或重庆市绿色建筑银级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满足《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DBJ50/T-175,住宅项目满足《智慧小区评价标准》DBJ50/T-279二星级相关要求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示范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列入我市2016、2017年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仍按渝建〔2015〕371号文件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对装配率50%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再纳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三、补助对象及方式

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示范内容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政策兑现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示范工程项目年度补助资金采取总额限制,先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优先获得补助资金,对逾期未按实施计划完成的示范工程项目不予补助。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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