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造定字〔2018〕220号
关于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公路工程
地方材料指导价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
为扎实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编制、报送和发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地材调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7号令)、《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14〕353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湘交造定字〔2017〕62号)等文件,现要求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并上报厅造价站。具体要求如下: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
2、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的名称、规格和要求与厅造价站每月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附表2口径一致;
3、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频次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湘交造定字〔2017〕62号)第十条规定一致;
4、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每月25日之前发布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同时上报厅造价站;
5、厅造价站将对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6、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自2019年元月起正式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地方材料指导价信息。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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