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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18年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第1106号)

来源:大同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9-10 14:34:33

晋建标函〔2018〕110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晋城市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切实树立和维护强制性标准的权威,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建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我厅决定在今年全省建筑工程勘察、主体结构设计质量专项检查的同时,继续对全省工程建设建筑防火、防水、无障碍、光纤到户、建筑幕墙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宣贯培训、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设计阶段的建筑防火、防水、建筑幕墙、无障碍设施、光纤到户、养老设施等方面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

(三)检查项目范围为2017年1月1日以来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检查的主要技术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等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的规定。

三、检查安排和要求

(一)市级自查阶段:2018年8月至9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部门在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并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2017年以来完成设计的在建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明确1名同志作为检查联络员,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和自查报告一并报我厅。

市本级所属项目要全面检查,县(市、区)所属项目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二)省级抽查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我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首先听取各市自查情况汇报,然后由专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提出执法处罚建议。抽查项目涵盖市本级和县(市、区)的住宅项目与公共建筑。省检查组到各市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通报整改阶段:2018年12月,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将结合各市检查和省级督查的情况,对全省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检查工作进行通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薛星艳

联系电话:0351-3580073

附件:1.联络员信息表.doc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要点明细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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