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征集自筹资金编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

来源:新疆建设网 2018-09-14 11:49: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事业机构,科研单位(院校)、行业协会,有关省区市驻疆办事机构:

为充分调动社会面积极性,加快完善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合理确定2018—2019年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标〔2017〕12号)《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新建标〔2018〕16号)等规定,现征集由社会主体申请,自筹资金完成标准编制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重点

(一)申报范围。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新建标〔2017〕12号)第六条规定范围报送标准编制项目。

(二)申报重点。以提升我区城乡宜居环境为目标,重点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水气土污染防治;城镇居住建筑和住宅小区设计、建设;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改进工程施工工艺方法;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饰装修;抗震防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领域“四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研究提出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项目。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立足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气候、地理、技术等因素;

(二)以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为依据,有较为成熟的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要求,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与相关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不得重复矛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符合范围和原则;

3.落实主编单位;

4.落实编制经费。

(二)主编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且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等任务;

2.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相应资质;

3.具备能力成立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和分工明确的编制组,其成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写作水平,能够保证标准编制的质量。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鼓励申报单位紧密结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布局,提出技术理念先进、具备一定的国标编制条件,甚至具备面向自然条件相同的中亚国家推广使用潜力的地方标准编制项目,我厅将在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鼓励区外相关单位、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通过自筹资金、技术支持、与区内单位合作等方式申请编制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申报标龄较长、亟待修订的标准项目,不断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三)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各类社会主体申报标准编制项目。每个项目需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新建标〔2018〕16号),填写完成《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建议表》(详见附件)。由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统一报送我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李建国

联系电话:0991-2825243(传真),13809911476

附件:关于征求自筹资金编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pdf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1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